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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档案馆(局)保密制度
时间:2019-05-30 08:24    阅读量:

发布:2018-05-22  (浏览 2118 人次)

为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保密法》、《档案法》和有关保密工作的行政法规,结合我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工作原则:

1.我馆(局)保密工作由局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2.保密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各处(室所)负责结合本部门业务制定各项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保密范围:

1、未解密开放的馆藏档案资料;

2、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发来的以及我局印发的标密的文件、文稿、电报、信件、资料、刊物等;

3、馆(局)长办公会议记录以及需要保密的决定和事项;

4、来信来访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5、其它需要保密的事项。

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档案法》和有关保密法规、规章,强化保密意识。

2、不在无保密保障的通信设备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上办理、传输、存储党和国家的涉密文件、资料和信函。

3、不在非保密记录本上记录国家秘密事项,不准将涉密文件资料和其它秘密物品带回家中或携带秘件、秘品出入公共场所。

4、不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国家秘密;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5、不得擅自将涉密文件、档案、资料带出馆(局),因公需要带出馆(局)时,须经馆(局)领导或上级保密部门批准,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6、不得擅自复制和摘抄涉密文件、档案、资料。

四、标密文件、电报、资料的收发、传递、阅办、清退、归档必须严格执行以下保密规定:

1、收、发、交接环节严格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严格遵守《涉密文电传输管理系统使用守则》。

3、标密文件的阅办,由办公室机要员负责专夹专办,并在传阅单上填写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

4、不擅自扩大阅读和使用范围。

5、不在办公室以外或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标密文件、资料和办理其它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阅办完毕的标密文件、资料应及时清退归档。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未阅办完的标密文件放入文件柜内。机要室禁止无关人员滞留、聊天。

6、标密文件、密码电报一律不得复印。

7、所有公文、誊印文件、材料的废页、废版、过版纸,都要妥善保管或及时销毁。对标密文件制作中形成的废页、过期作废文件、档案资料需销毁时,应集中统一整理,严格执行省保密局关于涉密文件销毁的规定,指派专人到省保密局指定的地点销毁,严禁按废纸出卖。

8、标密文件应设专柜保存。

五、未解密开放档案的保管、利用、缩微、裱糊、编纂、数字化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格遵守档案库房管理相关规定。

2、借阅利用未解密开放的馆藏档案、资料,必须严格遵守《陕西省档案馆控制使用档案查阅制度》《陕西省档案馆档案安全利用制度》的相关规定。

3、未解密开放档案的缩微、裱糊、编纂、数字化等工作,须经局(馆)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以上工作严禁外包。

4、涉密档案信息系统按照最高密级防护和最小授权管理的原则设定用户权限。

六、陕西档案信息网、秦风档案微信公众号的信息发布须严格遵守《陕西省档案馆(局)信息网络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七、发生失泄密事件后,应及时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对隐瞒不报和造成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保密工作成绩突出或为维护党和国家秘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档案馆(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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