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新保密法应知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由本机关和本单位管理。
《新保密法》共有六章五十三条。
《新保密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新保密法》的立法依据是宪法。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