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适应我校档案工作的发展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实现我校档案业务建设各个环节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有效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学校党政、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学校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是提高学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学校在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文件资料,均属学校档案。
第四条学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便于开发利用。
第五条严格实行部门立卷归档制度,使档案工作做到:纳入学校计划和规划,纳入管理制度,纳入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学校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的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六条设立综合档案室,隶属学校办公室,统一管理全校档案工作。
第七条学校把档案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二章 档案工作任务
第八条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和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负责收集、整理、分类、保管、鉴定、统计全校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一条负责对全校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十二条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和学术研究交流活动。
第三章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第十三条档案工作人员要求思想政治素质高,身体健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努力钻研业务,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精神。
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单位的档案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一至二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并按规定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六条各单位分管档案工作领导的职责:
1.组织制订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把档案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在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2.配备具有较好政治、业务素质的专(兼)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3.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档案法规,执行学校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注意平时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积极配合专(兼)职档案人员的归档工作;
4.监督、检查本单位文件材料预立卷、整理组卷、归档验收的全过程;
5.检查本单位专(兼)职档案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保证档案工作时间并计算工作量,为本部门档案工作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各立卷归档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2.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学术交流,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检查、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时做好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负责本单位留存档案材料的保管和提供利用;
4.加强与综合档案室的联系,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分管档案工作负责人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综合档案室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5.本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工作变动时,要督促其做好文件材料的移交工作;
6.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与归档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文件材料形成部门立卷制度。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经过办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由本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组卷并向校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十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等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要有校综合档案室人员参加,有关业务部门要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二十条综合档案室在接受档案时,要检查归档文件材料是否齐全,整理是否合乎质量要求,对不合要求的案卷应返工整理。文件材料归档时,交接双方必须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案卷的质量要求:
1.各门类档案的质量要求: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彼此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反映我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手续完备,制作和书写等材料利于长期保存。
3.管理内容的档案按问题、时间和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序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记在前,定稿在后;定稿在前,历次重要讨论稿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文字资料在前,图样在后(图样按目录或图号排列,配套的特殊载体的文件材料按有关规定整理)。
4.专题性、成套性档案(含教学、科研、产品与科技开发、基建、设备、出版档案)按阶段、结构等分别组卷。
5.每个案卷必须按规定格式逐件填写卷内目录、编页号、填写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正确划定保管期限。卷内文件材料情况说明,应填在备考表内。案卷题名简明确切,体式一致。
6.案卷装订整齐牢固,装订用三孔一线,不装订的案卷,应按标准用细线逐件装订。去掉卷内文件上的金属物,托裱破损文件,字迹模糊的应复制与原件放在一起。封面书写工整、清晰,卷容美观大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
各部门应当对
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党群类:主要包括学校党委、工会、团委、民主党派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及纪要;
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党群管理的文件材料
;
学校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
(二)行政类:主要包括学校行政工作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纪录及纪要;上级机关与学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的
文件
材料
;
行政职能部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教学类:
主要包括
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
;
学校培养的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
档案;
按原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87
)教办字
0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科研类:按原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
1987
〕
6
号)执行。
(五)
基
本建设
类:按国家档案局、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
1988
〕
4
号)执行。
(六)
仪器设备类: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
10
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七)
产品生产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在产学研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者样品照片、录像等。
(八)
出版
类:主要包括高等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九)
外事类: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教师、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等的材料;学校授予境外人士名誉职务、学位、称号等的材料。
(十)
财会类: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
1998
〕
32
号)执行。
学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类
主要包括高等学校党委、行政、工会、团委等组织的各种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各党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上级机关与本校关于人事管理、行政管理、党务管理的文件材料。
(二)教学类
主要包括反映教学管理、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文件材料。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87
)教办字
016
号)执行。
(三)科研类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
1987
〕
6
号)执行。
(四)基本建设类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
1988
〕
4
号)执行。
(五)仪器设备类
主要包括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
5
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以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六)产品生产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研制、试制产品的文件材料及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样品或样品照片、录像等。
(七)出版物类
主要包括学校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其他学术刊物及本校出版社出版物的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八)外事类
主要包括学校有关人员出席国际学术会议(含在国内举办的)、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进修及学校聘请的外籍、港澳专家与教师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有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授予中、外学者、著名社会活动家名誉职务的有关材料等。
(九)财会类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预字(
84
)第
85
号)执行。
以上各类系指归档范围。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二十
三
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
四
条
归档时间应按以下要求:
(一)学校各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
6月底前归档;
(二)各教学部门和能按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
(三)科研、基建等部门,应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二
第二十五
条遵循便于保管和利用的原则,对档案进行分类、编号和上架。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管理和利用档案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
条综合档案室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造册报请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四
第二十七
条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上级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第二十五
第
二十八
条档案库房要求符合档案保管条件,逐步配齐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等设施。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遇到特殊情况,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
第二十九
条利用档案保护技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寿命。对易破损和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及时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七
第三十
条逐步实现档案管理信息化,配置计算机、复印机、照相机、录像(音)机、扫描仪等设备,提高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的能力。
第二十八
第三十一
条综合档案室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
本校教职员工因工作需要可由本人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凭工作证到综合档案室查阅非保密档案。
本校在籍学生因学习和就业需要查阅档案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属学院领导审批后,凭学生证查阅本人档案。
社会各单位或个人查阅档案,需持合法身份证明及原所在部门相关领导审批,按照综合档案室借阅管理制度查阅、利用档案。
第二十九
第三十二
条 查阅、摘录、复制未开放的档案,应当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档案,应当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本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
第三十
三
条利用重要、珍贵档案,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加盖校综合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
第三十四
条 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学校综合档案室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二
第三十五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
第三十六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
第三十七
条本办法由学校综合档案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