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属各单位、教职工个人因工作需要利用本部门归档的档案,经专职档案管理员同意后可直接利用档案。
二、凡利用学校的涉密档案,需按保密规定办理。
三、利用学校党委会办公会、校长办公会等会议记录、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等重要或不易公开的档案材料,须经档案形成部门领导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利用。
四、利用科技项目档案,必须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同意或持单位证明方可查阅或复制。已获专利权的项目档案,仅为获得者提供查阅,并待专利权失效后,方可公开借阅。
五、非党员不得利用党内档案。
六、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身份证,经专职档案管理员同意后,可以部分利用学校档案,如学生学籍等。
七、利用档案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各类档案原则上限制在档案室内查阅,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需填写“借阅单”,借阅时间不超过一周,因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逾期应办续借手续。
八、凡需摘抄、复印档案材料,必须由档案室主任同意,复制件应妥善保存。
九、利用档案者应自觉遵守档案室有关规定,对档案的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污损、涂改、撕毁、抽页、转借或遗失,不得擅自公开档案内容,违者根据有关档案法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利用档案实行无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利用本单位形成、移交的档案和本人捐赠的档案以及学校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其他按规定收费。
十一、凡向档案室移交、捐赠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优先享有档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公开的部分按学校保密规定提出限制性意见,档案室维护其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