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分别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修订有关保密规定,强化保密责任。
中共中央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6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42条,与原《条例》相比,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党纪形式固定下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
其中,为强化保密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务院修订《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8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0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作了修订。
其中,为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增加了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内容,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并调整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